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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7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四川省西南化肥公司、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什邡市宏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市科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西南化肥公司,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宏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市科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7743号原告:四川省西南化肥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肖家河正街**号附******号。法定代表人:谭昌敏。系该公司副总裁。原告: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栋*单元*楼***号。法定代表人:范力,系该公司董事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川,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什邡市宏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马祖镇马高桥村。法定代表人:任平勇。被告:什邡市科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双盛镇万缘村**组。法定代表人:任太德。原告四川省西南化肥公司、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什邡市宏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市科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省西南化肥公司、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省西南化肥公司、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