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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596刘红良与朱雪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良,朱雪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596号申请执行人刘红良,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徐州市铜山区人,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朱雪惠,女,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刘红良与被执行人朱雪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一、被告朱雪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红良工程款款65000元;二、驳回原告刘红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朱雪惠负担并随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0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要求被执行人于2017年02月18日履行义务完毕并到庭接受谈话,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也未到庭接受谈话。2017年02月15日,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本案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2017年03月02日,本院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民生银行、苏州银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发现少量存款,未实施划拨。4、2017年03月05日,向证券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证券信息情况,该部门未能反馈被执行人的证券信息。5、2017年3月,分别向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信息。6、2017年4月1日,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互联网银行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7、2017年4月10日,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8、2017年4月19日,前往徐州市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9、2017年6月15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十五日,并于同日前往被执行人住处拘传被执行人,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下落,暂未实施拘留。10、2017年6月22日,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及将对本案予以程序终结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66550元及利息,现已执行到位案款0元。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红良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铜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惠审 判 员  孔祥进代理审判员  孙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