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执129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阿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阿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12913-1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阿某,男,蒙古族,1976年3月8日出生。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对王某诉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内0421民初118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阿某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道德信用社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都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兴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