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执54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徐秀荣与李福礼、李国旗、李国明、李生凤为共有纠纷一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544号之三被执行人李福礼,男。关于申请执行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福礼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福礼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