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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廖仁慧与被执行人通江县巴山辉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大东、谢维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通江县巴山辉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550号申请执行人廖某,女,生于1964年7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通江县巴山辉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某。被执行人李某,男,生于1970年7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谢某,女,生于1970年12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廖某与被执行人通江县巴山辉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某、谢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巴中市蜀北公证处(2014)川巴蜀北证字第3775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川巴蜀北证字第3775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