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3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金银实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银实,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3161号原告:金银实,女,朝鲜族,1986年3月23日出生,住吉林省龙井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蓝萌,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8号乙2号楼9层1001-1006,16层1701-1706户。主要负责人:苟红军,总经理。原告金银实诉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金银实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金银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银实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金银实负担。审判员 曹恩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晓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