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民终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汤建荣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朱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汤建荣,朱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8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健康东路35号中鑫上城271室、27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84959091D。负责人:高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奇伟,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建荣,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林,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峰,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青浦区。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汤建荣、朱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1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与汤建荣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即淮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赔付汤建荣50000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8元,减半收取1204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蓓审判员 吴圣岩审判员 肖芝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聂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