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3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康国良,阮清华,陈妙华,林绍健,北京国荣恒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凤缘畲香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渤海兴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30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三爱大厦2层。负责人马琳,行长。被执行人:康国良,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阮清华,女,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妙华,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绍健,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国荣恒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十队小红门路28号建友酒店157室。法定代表人:康国良。被执行人:北京凤缘畲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7号弘彧大厦106室。法定代表人:林绍健。被执行人:北京渤海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新路09627号。法定代表人:陈妙华。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康国良、阮清华、陈妙华、林绍健、北京国荣恒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凤缘畲香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渤海兴业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康国良、阮清华、陈妙华、林绍健、北京国荣恒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凤缘畲香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渤海兴业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康国良、阮清华、陈妙华、林绍健、北京国荣恒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凤缘畲香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渤海兴业商贸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康国良、阮清华、陈妙华、林绍健、北京国荣恒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凤缘畲香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渤海兴业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毅强审判员 张瀚文审判员 李小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