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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3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葫芦岛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关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3民初818号原告:葫芦岛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星路南侧。负责人:李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某,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某,男,1966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关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关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葫芦岛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葫芦岛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岳英凯人民陪审员  李明慧人民陪审员  时凤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