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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云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829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807号。受理日期:2017年6月20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尤鑫洋。被告人黄云阳,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1日1时20分许,被告人黄云阳酒后驾驶闽C×××××小汽车至石狮市灵秀镇南环路鼎盛灯控路段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云阳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43.23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黄云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云阳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云阳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黄云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件审理期间主动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相关基层组织表示愿意协助对被告人黄云阳进行社区矫正,可对被告人黄云阳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云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书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冬英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