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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战晓宾与莱阳市翔鹏食品有限公司、刘志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晓宾,莱阳市翔鹏食品有限公司,刘志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1821号原告:战晓宾,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莱阳市翔鹏食品有限公司,地址:莱阳市高格庄镇驻地。被告:刘志浩,男,约30岁,工作单位:莱阳市翔鹏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战晓宾诉被告莱阳市翔鹏食品有限公司、刘志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战晓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善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