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战晓宾与莱阳市翔鹏食品有限公司、刘志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晓宾,莱阳市翔鹏食品有限公司,刘志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1821号原告:战晓宾,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莱阳市翔鹏食品有限公司,地址:莱阳市高格庄镇驻地。被告:刘志浩,男,约30岁,工作单位:莱阳市翔鹏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战晓宾诉被告莱阳市翔鹏食品有限公司、刘志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战晓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善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