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执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河北中科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北永发耐磨拉轮胎制造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中科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北永发耐磨拉轮胎制造有限公司,靳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保执字第113-4号申请执行人:河北中科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5号万象天成商务广场A座14层。法定代表人:张锴雍。被执行人:河北永发耐磨拉轮胎制造有限公司,住址涿州市桃园区八家尧西工业区6号。法定代表人:靳玉春。被执行人:靳玉春,男,汉族,1961年9月18日出生,住涿州市桃园区。本院执行的河北中科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北永发耐磨拉轮胎制造有限公司、靳玉春委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石民三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定河北永发耐磨拉轮胎制造有限公司向河北中科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年14.04的逾期罚息,靳玉春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己执行案款635354.86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进行了拍卖,均以无人竟买而流拍,河北中科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100万元抵偿债务,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4)保执字第113-3号执行裁定书,将河北永发耐磨拉轮胎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涿州市桃园区八家尧村的土地作价400万元、房产作价700万元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河北中科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永发耐磨拉轮胎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瑞杰审判员 唐有才审判员 李伟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