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楠与公安新城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楠,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1070号原告李楠,男。被告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后宰门51号。法定代表人鲁鸣,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楠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李楠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楠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楠负担。审判长 翟汉卿审判员 王玲莉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