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周地文与任林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地文,任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53号申请执行人周地文,男,生于1945年11月30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任林忠,男,生于1988年12月24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执行人周地文依据(2016)渝0243民初35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任林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彭水支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彭水支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外出务工,去���不明,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暂缓本案的执行,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已外出务工,去向不明,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永学审 判 员 赵 伟代理审判员 周新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龙家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