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85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学有与被执行人杨英治、陈雪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学有,杨英治,陈雪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5执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学有,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科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执行人:杨英治,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执行人:陈雪松,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址不详。申请人朱学有与被执行人杨英治、陈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5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朱学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被执行人应负担的义务为:被执行人杨英治偿还申请人朱学有借款216000元,被执行人陈雪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2270元、执行费3174.05元由被执行人杨英治、陈雪松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雪松的工资收入,被执行人杨英治每月自动分期履行。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根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5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 平审判员 赵 立 新审判员 斯琴高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 思 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