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钟海文、何禾秀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海文,何禾秀,钟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2执31号申请执行人钟海文,男,1955年10月6日生,住上栗县。申请执行人何禾秀,女,195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被执行人钟亮,男,1986年5月27日生,汉族,住上栗县。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钟海文、何禾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亮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22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钟亮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钟海文、何禾秀赔偿款共计46239.71元,现因被执行人钟亮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宏林审 判 员 李金波审 判 员 周敬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