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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沙河口区维尼亚红酒庄园与被执行人辛国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市沙河口区维尼亚红酒庄园,辛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沙河口区维尼亚红酒庄园。被执行人辛国栋。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沙河口区维尼亚红酒庄园与被执行人辛国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本院(2016)辽0203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辛国栋偿还欠款本金12196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21日起算至给付之日止;以61960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21日起算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负担案件受理费274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文岩审判员  毕 胜审判员  牟敦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