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饶萍诉被告杨敏、李春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萍,杨敏,李春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1219号原告:饶萍,女,生于1974年,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杨巍,男,生于1973年,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黄坤,巴中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敏,男,生于1974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李春华(系被告杨敏之妻),女,生于1976年,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饶萍诉被告杨敏、李春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饶萍负担。审判员 何知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鑫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