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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孟祥运与临沂市金波食品有限公司、英昌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运,临沂市金波食品有限公司,英昌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520号原告:孟祥运。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城磊,临沭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沂市金波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英昌金。原告孟祥运与被告临沂市金波食品有限公司、英昌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祥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祥运撤诉。诉讼费7420元(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孟祥运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雨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