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孟祥运与临沂市金波食品有限公司、英昌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运,临沂市金波食品有限公司,英昌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520号原告:孟祥运。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城磊,临沭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沂市金波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英昌金。原告孟祥运与被告临沂市金波食品有限公司、英昌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祥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祥运撤诉。诉讼费7420元(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孟祥运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雨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