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杨保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保森,刘明国,赵红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9财保26号申请人:杨保森,男,汉族。被申请人:刘明国,男,汉族。被申请人:赵红云,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申请人杨保森因与被申请人刘明国、赵红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刘明国驾驶的被申请人赵红云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向本院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刘明国驾驶的被申请人赵红云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申请人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姜学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