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大连环通房地产开发本溪有限公司与夏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环通房地产开发本溪有限公司,夏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2736号原告:大连环通房地产开发本溪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金鼎饭店11楼南侧。法定代表人:田洪利,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密,男,1953年11月1日出生,满族,退休干部,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女,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丹东市元宝区。被告:夏达,女,1986年7月4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大连环通房地产开发本溪有限公司与被告夏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大连环通房地产开发本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购房款91699元。事实和理由:2009年10月26日,被告购买我公司开发的位于宽甸镇内西环明珠小区4号楼12单元601室62.68平方米房屋。被告支付了首付款64900元,余款91699元约定办理按揭贷款。被告于2009年入住该房屋。经我公司多次催办,被告至今不去办理按揭贷款,亦不支付余款。经查,2017年4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均与本案相同。本院已经立案受理,该案正在依法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原告已于2017年4月19日以同一事实与理由及同一诉讼请求起诉被告,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故本案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连环通房地产开发本溪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石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