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2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海云与余建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云,余建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2464号原告杨海云,男,195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被告余建坡,男,成年,住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云诉被告余建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海云负担。审判员 周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兆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