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02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耿晓、耿某等与东营市东营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晓,耿某,赵登波,徐爱节,东营市东营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胜利油田恒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502行初1号原告耿晓(赵红霞配偶),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耿某。法定代理人耿晓,基本情况同上。原告赵登波(赵红霞父亲),男,195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莘县张寨镇主薄营一村村民,住。原告徐爱节(赵红霞母亲),女,195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莘县张寨镇主薄营一村村民,住。被告东营市东营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89号。法定代表人刘洪喜,主任。第三人胜利油田恒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324号。法定代表人XX,经理。本院在审理耿晓等四原告诉被告东营市东营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第三人胜利油田恒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一案中,耿晓等四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耿晓等四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耿晓等四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耿晓等四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少华审 判 员  马学忠人民陪审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