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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3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喻稳花与赵利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稳花,赵利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3民初789号原告:喻稳花,女,1982年1月5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罗平县。被告:赵利永,男,1985年3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师宗县。原告喻稳花与被告赵利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喻稳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稳花以与被告赵利永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稳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计187元,由原告喻稳花负担。审判员  牛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