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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2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高开心与深圳市胜懋塑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开心,深圳市胜懋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21395号申请执行人高开心,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深圳市胜懋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第三工业区A5-2栋,组织机构代码750496172。法定代表人朱俊林。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397号民事判决以及(2016)粤03民终97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被执行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利息应以18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2月1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80万元及其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人民币25485元,已通知领取。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华执行员 陈 聪执行员 邢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双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