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行审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与吉林省树生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吉林省树生汽车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22行审56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农安县农安镇宝安路。法定代表人卢群,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农安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闫东,农安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吉林省树生汽车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娇,经理。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农国土资农监(罚)字(2016)第1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吉林省树生汽车玻璃有限公司作出农国土资农监(罚)字(2016)第11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吉林省树生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4年9月占用农安县农安镇西五里界村土地建厂房。占地面积1870㎡。所占地地类为耕地,不符合农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吉林省树生汽车玻璃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870㎡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按非法占用的一般耕地1870㎡处10元/㎡罚款,计:18700元。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未按期自动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农国土资农监(罚)字(2016)第113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向被执行人送达,被���行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本院执行,并提交了应提交的相应材料,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农国土资农监(罚)字(2016)第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决定第一项即:“责令吉林省树生汽车玻璃有限公司退换非法占用的1870平方米土地。”、第二项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农安县农安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林海审判员 翟丽侠陪审员 王中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唯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