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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催60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杭州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民催60000号申请人:杭州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5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108716159914E。申请人杭州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同年2017年4月13日于人民法院报刊登,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杭州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2000051/23335648,金额为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公告费,由申请人负担。审判长  李有明审判员  王凤坡审判员  尤秀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颜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