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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2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新卿、侯志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新卿,侯志敏,腰贵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2财保29号申请人:赵新卿被申请人:侯志敏被申请人:腰贵巧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村支行的银行存款25000元。申请人自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腰贵巧在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村支行的银行存款共计25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案件申请费270元,由申请人赵新卿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宗志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