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波,董宝红,崔功利,江修宾,张苍叶,隽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新伟,理事长。被执行人:江波,男,汉族,1969年9月12日出生,沂源县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董宝红,女,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沂源县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崔功利,男,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沂源县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江修宾,男,汉族,1966年1月27日出生,沂源县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张苍叶,女,汉族,1965年10月25日出生,沂源县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隽玉霞,女,汉族,1980年11月29日出生,沂源县广播电视局职工。本院在执行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波、董宝红、崔功利、江修宾、张苍叶、隽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江波、董宝红、崔功利、江修宾、张苍叶、隽玉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以无履行能力为由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网上查询了被执行人江波、董宝红、崔功利、江修宾、张苍叶、隽玉霞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劵、互联网银行存款,工商企业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工商企业登记等信息。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江波、董宝红、崔功利、江修宾、张苍叶、隽玉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传统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江波、董宝红、崔功利、江修宾、张苍叶、隽玉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7年6月26日本院对申请人进行了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剑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永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