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罗焕优与周逸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焕优,周逸锡,薛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241号申请执行人罗焕优,男,1968年3月2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周逸锡,男,1975年8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薛春梅,女,1976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罗焕优与周逸锡、薛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周逸锡、薛春梅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国海审判员 胡永辉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