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勒伍作体与苏幽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勒伍作体,苏幽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1863号原告:勒伍作体,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村民。被告:苏幽森,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居民。原告勒伍作体诉被告苏幽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勒伍作体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勒伍作体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作体撤诉。案件受理费1040.00元,减收计520.00元,由原告勒伍作体负担。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