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3执4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有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有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409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有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3民初129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有水名下银行存款155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力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炉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