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2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富荣等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锋,张富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439号申请执行人张建锋。被执行人张富荣,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张建锋与被执行人张富荣诈骗罪一案,(2016)京0114刑初55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张建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24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飞审 判 员 冯 新代理审判员 王慧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飞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