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邹红军申请执行李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红军,李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103号申请执行人:邹红军,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李城,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永明镇。本院在执行邹红军与李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邹红军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依法享有债权金额13000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查询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城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李城现无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确定申请执行人邹红军尚有13000元权利金额未执行到位。本院将调查查明的事实反馈申请执行人邹红军,其对被执行人李城无可供执行财产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波审判员 巫永刚审判员 陈晓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