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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1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联平与丁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联平,丁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1民初907号原告何联平,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被告丁德明,男,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原告何联平诉被告丁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何联平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联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何联平负担。审判员  裴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国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