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1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联平与丁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联平,丁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1民初907号原告何联平,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被告丁德明,男,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原告何联平诉被告丁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何联平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联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何联平负担。审判员 裴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国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