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孔倩与广西国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严祥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孔倩,广西国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严祥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498号原告:陈孔倩,女,199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庆树,广西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国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市西山镇大起水果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杨旭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世享,广西世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严祥,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原告陈孔倩诉广西国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严祥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陈孔倩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孔倩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孔倩负担。审 判 长 李 羿审 判 员 杨榜春代理审判员 谢红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严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