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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孔倩与广西国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严祥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孔倩,广西国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严祥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498号原告:陈孔倩,女,199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庆树,广西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国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市西山镇大起水果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杨旭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世享,广西世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严祥,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原告陈孔倩诉广西国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严祥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陈孔倩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孔倩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孔倩负担。审 判 长  李 羿审 判 员  杨榜春代理审判员  谢红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严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