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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130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余世伟与罗阳海、宋艳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世伟,罗阳海,宋艳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130号之九申请执行人:余世伟,男,1972年3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罗阳海,男,196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宋艳良,女,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余世伟与罗阳海、宋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罗阳海在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阳海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毛启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金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