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刑更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邓长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更119号罪犯邓长发,男,195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邓长发因犯盗窃罪、强奸罪,于1984年3月4日被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1986年5月26日脱逃;因犯惯窃罪、脱逃罪,于1992年2月28日被云南省丽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5月23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05年5月23日起至2009年2月4日止。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15日被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以(2012)雁江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1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自刑执字第4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8年6月15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邓长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检察机关对此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邓长发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已全额缴纳原判罚金三千元,该犯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大,原判认定该犯系累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长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大,应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长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8年1月1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家玉审 判 员 王燨聆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