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彭政、刘程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政,刘程,吕盛,王文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12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政,男,汉族,1994年9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晓伟,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程,男,汉族,1994年9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被告人吕盛,男,汉族,1993年10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区,,中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潼南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辩护人刘章红、郑宁东,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文龙,男,汉族,1989年6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区,,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潼南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辩护人张鑫麒,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6]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政、刘程、吕盛、王文龙犯抢劫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仡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9日2时许,被告人彭政、刘程、吕盛、王文龙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某1“乱吼一条街”喝酒唱歌后,彭政遇到以前玩“微信抢红包游戏”的被害人李某。彭政、刘程、吕盛三人以被害人李某在微信抢红包过程中欠彭政100元钱为由,先对李某威胁、殴打,而后将李某劫持至九龙坡区石坪桥土坝子的小巷子继续进行威胁、殴打。随后,彭政、刘程邀约被告人王文龙在九龙坡区石桥铺钟表厂红绿灯处见面,后王文龙又邀约杨某2(另案处理)共同到上述地点与彭政、刘程、吕盛汇合。汇合后,彭政将暴力劫持李某的经过告知王文龙,彭政、刘程、吕盛、王文龙等人经预谋后又将李某从石桥铺钟表厂红绿灯处劫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杨某1中学彩云湖附近马路边,继续对李某语言威胁、暴力殴打,当场迫使李某交出5000元现金后,李某才被彭政等人释放。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彭政、刘程、吕盛、王文龙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四名被告人对被害人李某进行了道歉、赔偿并取得谅解。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支付宝交易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政、刘程、吕盛、王文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政、刘程、吕盛、王文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政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刘程,被告人吕盛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王文龙及其辩护人对公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彭政、吕盛、王文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9日2时许,被告人彭政、刘程、吕盛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某1喝酒唱歌后,彭政遇到以前玩“微信抢红包游戏”的被害人李某。彭政、刘程、吕盛以李某在游戏过程中欠彭政100元钱为由,对李某进行威胁、殴打,而后将李某劫持至九龙坡区石坪桥土坝子的小巷子内继续进行威胁、殴打。随后,彭政、刘程电话邀约被告人王文龙在九龙坡区石桥铺钟表厂红绿灯处见面,王文龙又邀约了杨某2(另案处理)共同到上述地点与彭政、刘程、吕盛汇合。汇合后,彭政将暴力劫持李某的经过告知王文龙。彭政、刘程、吕盛、王文龙等人经预谋后又将李某从石桥铺钟表厂红绿灯处劫持至九龙坡区杨某1中学彩云湖附近马路边,继续对李某进行语言威胁、暴力殴打,当场迫使李某交出5000元现金。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彭政、刘程、吕盛、王文龙被公安机关捉获。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四名被告人家属对李某进行了道歉、赔偿并取得了李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政、刘程、吕盛、王文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辨认笔录,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通话记录,提取笔录,确认笔录,支付宝转账截图,身体检查笔录、门诊病历、鉴定委托书、法医临床学受理回执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书,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吴某、徐某、雷某的证言,被告人彭政、刘程、吕盛、王文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政、刘程、吕盛、王文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彭政、刘程、吕盛、王文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二、被告人刘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三、被告人吕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四、被告人王文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楚浩天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人民陪审员 谢伯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浩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