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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执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梁红旗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红旗,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红旗。被执行人:XX。申请执行人梁红旗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0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红旗于2017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0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73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房屋及车辆,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对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黄石西塞山支行账户为62×××48的工资账户进行冻结,于2017年6月21日对被执行人在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冻结,并将案件执行情况于2017年6月26日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知晓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查询房产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稿以及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告知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无法处置,亦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汪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冷 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