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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3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刘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6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旭,男,199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主要负责人:张小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建军,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庆苗,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旭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60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为,因当事人二审期间提交新的证据,导致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608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767元,全部退还上诉人刘旭。审 判 长  张泽代理审判员  王晶代理审判员  常静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