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明宇非法经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宇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刑初163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明宇,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现住延吉市。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6月26日被珲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于2017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7〕第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宇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2月27日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莲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明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初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明宇在延吉市内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的场所,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与许某某、崔某某、金某某、白某某、张某某等人进行了外汇买卖,购买了韩币1亿7445万余元;卖出了韩币2亿1240万余元,折算为美元共计346,810.47元。1、2015年8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陈明宇分四次从白某某处购买了韩币3820余万元。2、2015年5月至2016年10月间,被告人陈明宇分三次从许某某处购买了韩币2400万余元;分十九次卖给了许某某韩币9240万余元。3、2015年6月至2015年9月间,被告人陈明宇分六次从崔某某处购买了韩币4550万余元。4、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间,被告人陈明宇分十一次从金某某处购买了韩币4550万余元。5、2015年8月12日至8月13日间,被告人陈明宇卖给了张某某韩币12000余万元。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陈明宇到延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明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身份证明,抓获、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外汇牌价、银行卡交易明细、前科证明、证人金某某、白某某、崔某某、许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明宇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宇违反国家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外的场所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明宇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明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6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朴京哲审 判 员 崔云峰人民陪审员 郑 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