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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5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业祥和商贸有限公司与李志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业祥和商贸有限公司,李志强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5551号原告:北京盛业祥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56号楼-1层112室。法定代表人:杨成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绪龙,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志强,男,1974年6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河间市。原告北京盛业祥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业祥和公司)与被告李志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业祥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绪龙、被告李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盛业祥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盛业祥和公司与李志强于2011年9月20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书;2.判令李志强协助办理×××的车辆过户手续;3.判令李志强支付22000元(包括违约金、管理费、运营证办理费用等);4.本案诉讼费由李志强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9月20日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李志强将自有资金购置的×××车辆挂靠到盛业祥和公司,合同有效期限为4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李志强未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故提起本案诉讼。李志强辩称,车辆不是我购买的,我当时将身份证借给了朋友王天军,我对买车和挂靠事宜一概不知,责任不应当由我承担。我与家人核实了一下,合同上的签字看起来像我的签字,但我记不得了,因为这是我得病前的事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的2011年9月20日的车辆挂靠合同载明,李志强将自有资金购置的×××车辆挂靠到盛业祥和公司名下,挂靠期间,原告每年一次性收取服务费1500元,被告为乙方办理营运证、二级保养、等级评定、车辆保险各项车务手续,并协助办理补牌证、过户等手续,费用由被告负担。双方应认真遵守本协议,如被告违约,原告有权终止协议,被告应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诉讼中,原告陈述李志强自合同签订后从未交纳过管理费,被告尚欠4年管理费6000元、四年等级二保费7200元、保险费5800元。第2项诉讼请求除了上述费用外,还包括违约金3000元。李志强陈述,对于合同上其签字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涉案合同或者系其本人签订,或者系其朋友王天军持其身份证签订。李志强还陈述,王天军确有向其提起过车辆挂靠的事情,但无法联系到王天军本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志强是否系涉案挂靠协议的当事人。根据李志强的陈述,涉案合同或者系其本人签订,或者系其朋友王天军持其身份证签订。在前一情形,李志强当然系涉案合同的当事人;在后一情形,由于案外人王天军系持有李志强身份证且以李志强名义签订合同,而李志强对王天军持有其身份证和签订合同的事实知情,在无证据证明被告明知合同签订人非李志强本人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李志强系涉案合同当事人。因此,无论何种情形,李志强均系本案挂靠协议的当事人,应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首先,李志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交纳了车辆管理费,应继续支付4年的管理费6000元。其次,李志强未按期交纳管理费构成违约,盛业祥和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志强将车辆过户至其名下。再次,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本院酌定按照一年管理费的标准由李志强向盛业祥和公司支付赔偿金1500元。最后,对于盛业祥和公司主张的四年等级二保费7200元、保险费5800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北京盛业祥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强在2011年9月20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李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北京盛业祥和商贸有限公司将京AD68**车辆过户至被告李志强名下;三、被告李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盛业祥和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6000元和违约损害赔偿金1500元,以上共计7500元;四、驳回原告北京盛业祥和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李志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内七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超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