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农商行诉被告刘玉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山农村商业银行,刘玉英,康兴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1032号原告:龙山农村商业银行。地址: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长沙路40号。法定代表人:吴开运,男,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清明,男,1982年03月28日出生,土家族。被告刘玉英,女,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康兴田配偶。被告康兴田,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山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刘玉英、被告康兴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龙山农村商业银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山农村商业银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因本案系诉前调解,本院予以免收。(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瞿应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平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