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芦淞区新荣布匹商行与陈彦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淞区新荣布匹商行,陈彦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530号原告芦淞区新荣布匹商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九天国际广场。经营者:肖磊,男,汉族,住看:湖南省株洲县砖桥乡铁沙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肖山红,株洲市芦淞区芦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签文书等。被告陈彦辰,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来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淞区新荣布匹商行与被告陈彦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芦淞区新荣布匹商行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喻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伍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