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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喜才与刘海波、刘换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才,刘海波,刘换玉,刘换张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883号原告:张喜才,男,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波,沭阳县建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海波,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刘换玉,男,196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望将,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换张,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法延,沭阳县桑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喜才与被告刘海波、刘换玉及第三人刘换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张喜才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喜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才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张喜才负担。审 判 长  沈小芹人民陪审员  孙建州人民陪审员  张 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王红枝书 记 员  胡 汛书 记 员  钱晓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