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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祝武月、闽清县下祝乡下祝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祝武月,闽清县下祝乡下祝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祝武月,男,汉族,1940年1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闽清县下祝乡下祝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下祝乡下祝村。法定代表人:祝敏锋,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祝武月因与被申请人闽清县下祝乡下祝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下祝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祝武月申请再审称,1984年间祝武月承包经营本村后垅0.3亩责任田,1987年下祝村委会将该地非法侵占建造农村信用合作社办公大楼,没有合法审批手续及补偿祝武月。要求撤销原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1987年7月下祝村委会即已征用祝武月0.3亩承包责任田用于建造农村信用合作社办公大楼,此时祝武月就应当知道其承包经营权利受到侵害,祝武月于2015年10月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了二十年权利保护时间,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提起的本案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祝武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祝武月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卫红审判员  朱宏海审判员  黄 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揭元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