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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3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效凯、王军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效凯,王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3执128号申请执行人王效凯,男,196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昌邑市。被执行人王军辉,男,1985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昌邑市。申请执行人王效凯与被执行人王军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份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寒民三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已死亡需要变更申请执行人后,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再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寒民三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赵无江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