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4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健明、杨绢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健明,杨绢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4976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奇大道中26号恒业大厦首层之2号。法定代表人:黄碧霞。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顺昌,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健,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健明,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杨绢峰,女,195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健明、杨绢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