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2017)闽0823民初1420号 伍春兰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春兰,周招香,周正华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1420号原告:伍春兰女,汉族,1963年1月9日出生,农民,住上杭县。被告:周招香女,汉族,1982年12月27日出生,农民,住上杭县。被告:周正华男,汉族,1988年9月15日出生,农民,住上杭县。原告伍春兰和与被告周招香、周正华房屋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伍春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自愿协商处理后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春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伍春兰负担。审 判 员 何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孔喜圣 微信公众号“”